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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有关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
法》有关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财预[2000]53号)


各市级主管局,各区县财政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自发布后,有些单位来电询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如何填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购买的《上海市预算支出“目节”级科目》一书中,在科目编号为“5”的“社会保障费”目级科目下,增设“其他社会保障费”节级科目,科目编号为“9”,用于核算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2000年,在“行政单位经费支出明细表(主管部门汇总通用)”、“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明细表(主管部门汇总通用)”、“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明细表(主管部门汇总通用)”报表中,将“其他社会保障费”节级科目暂列在“其他费用”和“业务招待费”之间的空格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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