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调整包头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内计价字[2000]1665号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包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包价工字[2000]第222号)收悉。为逐步解决包头市自来水公司成本价格倒挂的问题,同意对包头市自来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自来水执行价格
1、居民用水 1.30元/吨
2、工业用水 1.50元/吨
3、行政事业用水 1.40元/吨
4、商业、饮食服务业用水 2.90元/吨
5、基建用水:(1)基础设施建设 2.6元/吨
(2)其它基建用水 3.00元/吨
6、特殊行业 6.0元/吨
7、绿化用水 1.50元/吨
二、执行时间
本价格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其它事项
1、本价格按抄表量据实收取。
2、本价格加上已开征的污水处理费为最终到户价格,原来附加在自来水价格之外的附加费、水源建设费、水增容费等其它所有价外收费,均应停止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