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批复
(吉省价经字[2000]15号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物价局、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延边州城市各类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请示》(延州价联字(2000)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州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标准。请你州按省物价局、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调整吉林省城市基准地价公告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2000)3号)要求执行,除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规定之外,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越权突破最低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