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私营企业对从事职业性毒害作业人员发放的保健食品费,按职工实际工作天数及规定的标准计发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具体发放标准为:
(1)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甲类3.50元/天、乙类3.00元/天、丙类2.50元/天;
(2)从事高温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高温季节含盐菜2.50元/天、高温季节含盐菜汤1.75元/天。
3、交通费补贴标准为月人均60元。
4、私营企业夏令清凉饮料费,税前扣除标准为人均400元。
(四)关于缴纳保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1、私营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准予税前列支。2000年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统一基数1月至3月为760元,缴纳比例为25.5%,即每一投保者的税前扣除1月至3月为193.80元,4月至12月按全市统一规定。
2、私营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仍根据沪府发(1997)16号文规定,按企业职工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统一基数总额5.5%比例计算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其中3%部分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2.5%部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3、私营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根据沪府发(1998)37号和沪劳保就发(1998)48号的规定,按职工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的1%,准予税前扣除。
4、私营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劳动保险的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上述各项费用需凭有关部门开具的交费凭证和投保清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税前扣除;对超基数投保的,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科技业务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私营企业支付给参加“四技”的业余科技人员的报酬,在不超过该项目收入减去成本、税收及附加后余额的20%以内的,准予从实扣除。
(六)关于投资收益征税
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能及时提供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发的纳税凭证以及减免税有关证明的,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如企业能在次年6月底前提供有关证明的,其多缴的税款,在第二年度予以抵扣。
(七)关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费用问题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和计算机,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2、企业单独购入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计算机软件,凡单件(套)价值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可一次在成本费用中摊销。
(八)关于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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