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私营企业2000年度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四[2000]6号 2000年12月20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本市私营企业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在2000年底前登记开业并发生经济业务的本市各类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私营企业,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时间
私营企业在2001年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海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专用)”、“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减免所得税项目表”、“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定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对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的若干政策
对私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贯彻有特殊规定的从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从一般规定的原则。
(一)关于计税工资问题
1、2000年度私营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人均每月960元,原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39元饭贴,不再单独计列。
2、计算计税工资总额的人数,以工商注册人数为准,但实际从业人数少于工商注册人数的以实际从业人数为准;因生产经营业务需要而雇佣临时工、季节工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以核准人数为准。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计税工资总额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三项费用”问题
私营企业预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或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并依规定进行清算。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私营企业准予税前扣除的职工文体活动费为计税工资总额或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的1%。
(三)关于各类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1、私营企业职工的劳防用品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为年人均180元,特殊行业(如建筑业、化工业等)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不超过上述规定额度150%的幅度内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