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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评标报告包括:中标候选人名单;每个投标人(方案)的优劣;每个评委原始评分单或推荐意见。评标报告经全体评标委员签名后,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标人。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慎重评审,并经过全体通过,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六章 定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方案),在十五日之内确定中标人(方案),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应通知所有投标人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设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过程中,如发现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指出,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六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对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重要项目,中标人(方案)须经有关部门认可后确定。
  第四十七条 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工程设计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对合同主要条款的承诺,签订设计书面合同。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完成中标工程设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工程设计,也不得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经招标人和设计审批部门同意,可以将中标工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子项设计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项设计的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设计资质,中标人作为总体设计单位应对设计的水平、质量、进度等负责。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条 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评标人及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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