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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三)招标人、评标委员及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议过程、中标候选人(方案)的推荐过程及评标过程的其他情况。
  (四)监督组成员不得任意干预开标、评标,不得收取监督费或其他名义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监督组与评标工作人员、投标人代表验证、启封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内容及密封状况、收到时间、投标人法人证书(或委托书)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宣布废标。
  启封、验证投标文件时,应当对所有能表明投标人的签章保密处理,并对投标文件编号,分送评标委员会委员。投标文件编号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不得向评标委员会委员及参加开标评标活动的人员透露。
  第三十四条 宣读投标文件的顺序通过抽签决定,宣读时间应统一限定。
  宣读招标文件宜用录音(像)、幻灯、多媒体演示、工作人员代读的方式宣标。

第五章 评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程序:
  (一)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审阅投标文件;
  (三)评议投标文件;
  (四)评委具名投票推荐中标候选人(方案);
  (五)宣布评标结果;
  (六)评标委员会全体签名通过书面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第三十七条 评标宜在开标结束后立即开始,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委员、监督组成员及少量工作人员参加。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招标人推荐、评标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评标委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应有一定的专业特长,并有组织评标的经验和能力。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的评议应当全面、认真、负责,根据评标办法和细则的内容,提出设计的优劣。
  第四十条 评委推荐中标人(方案)宜采用综合评分方式,也可以采用投票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或评标办法和细则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方案),经招标人授权的,也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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