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取(购)招标文件的同时应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开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或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第二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一般邀请设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参加,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可以邀请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参加。
第二十八条 开标程序:
(一)招标人介绍开标议程;
(二)建立开标评标监督组;
(三)宣布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宣布开标、评标纪律;
(五)在监督组监督下,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与评标工作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无误后拆封;
(六)宣读投标文件。
第二十九条 开标评标监督组由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专家、招标人九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评委资历与专业结构应与招标的建设工程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中专家按照《河南省计委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豫计政法[2000]936号文)的有关规定,由招标人在计划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三十二条 开标评标纪律:
(一)评标委员要客观公正、恪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议意见负责;不准与投标人有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采用投标人不宣标形式招标的,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不得发言补充;采用投标人宣标时,按照开标会议确定的宣标顺序,后位投标人应退出会场、不得旁听,前位投标人宣标结束后不得补充发言;不得采用任何方式与评委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