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投标人不宣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在投标须知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介绍设计的多媒体、录音(像)磁带。
第十二条 凡必须招标的项目总投资中国家和省出资部分达到500万人民币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须经设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核准。招标文件中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工程造价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不同,或者违法违规的,应按照设计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意见修改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内容。确需变更的,经设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0日书面通知投标人。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人及工程名称;
(二)工程简介及招标的基本要求;
(三)投标人资格(质)要求;
(四)获得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联系人和负责人等;
(五)获得招标文件时应当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
第十五条 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资格(质)及经批准能够承担的业务范围;
(二)主要业绩,完成同类工程的情况和能力;
(三)主要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设备装备水平及主要设计手段,科研试验室或基地的基本情况;
(五)正在承担设计的其他工程数量与设计能力;
(六)现有财务及注册资金状况;
(七)对投标人的其他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场址,使投标人全面了解工程现场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地质、水文、环境、交通、供电、供水、通讯等自然状况和人文情况。
第十八条 招标人组织踏勘现场之后,应限定时间要求投标人分别以书面文字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和问题,招标人统一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和解释,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在投标人质疑截止日后十日内分送各投标人。
统一对招标文件澄清补充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投标人商谈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招标人接收投标文件时应检查投标文件密封、签章是否完好,并妥善保管。接收投标文件时应有两人以上在场,并签发接收投标文件的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