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制定评标办法细则;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组织开标、评标;
(十一)确定中标人(方案)、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设计合同。
第八条 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在申请批复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报送招标初步方案,并由计划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核准。
第九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设计招标的经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格(质)的能力;
(五)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3人以上专职招标人员;
(六)熟悉和掌握
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工程概况和招标要求,包括工程名称、性质、建设位置及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建设周期等;
(二) 设计范围,对设计进度、设计阶段和深度要求等;
(三)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四)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质)和资信证明文件;
(五) 满足设计需要的设计基础资料提供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六) 投标须知,包括组织现场踏勘、招标文件澄清、投标、开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对标书投送的要求、投标人宣标方式等;
(七) 评标的基本原则、标准和方法;
(八) 投标书编制和投标书的份数要求,包括图纸内容和图幅,民用项目对模型、渲染图、透视图的要求(投标书份数一般不少于15份,特殊项目不少于20份);
(九) 投标文件投送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 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要求;
(十一) 投标补偿费用及投标保证金数额;
(十二) 需要载明的有实质性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宜采用投标人不署名和不宣标方式。采用不署名方式的,招标人应在投标须知中明确要求标书除包装封套、附件按要求加盖投标法人公章外,其余不得有任何表明投标人的文字、标志和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