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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财务会计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不享受财政事业费补助的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在“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三、关于用人单位计缴医疗保险费的会计处理
  1、内资企业
  计提医疗保险费时
   借:应付福利费
  或借:管理费用(福利费不足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
  实际缴纳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2、外商投资企业
  计提医疗保险费时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
  实际缴纳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3、行政机关
  计提医疗保险费时
   借:经费支出
    贷:暂存款
  实际缴纳时
   借:暂存款
    贷:银行存款
  4、事业单位
  计提医疗保险费时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
  实际缴纳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四、关于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扣缴的会计处理
  计提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时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
  实际缴纳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五、关于用人单位计缴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会计处理
  1、内资企业
  计提补充医疗保险费时
   借:应付福利费
  或借:管理费用(福利费不足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
  实际缴纳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2、外商投资企业
  计提补充医疗保险费时
   借:应付工资
  或借:管理费用(福利费不足部分)
    贷:其他应付款
  实际缴纳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3、事业单位(财政不补助事业费的)
  计提补充医疗保险费时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
  实际缴纳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六、关于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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