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林权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费字[2000]72号 2000年12月18日)
省林业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林权登记换发证书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传(1999)5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稳定林权,促进我省林业的健康发展,在全省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实行全国统一的《林权证》管理制度。经研究,同意在核发《林权证》工作中收取《林权证》工本费,以弥补登记换证工作中的经费不足。现将具体收费标准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国有林,集体所有林地、林木:每证10元。
2、农户或个人所有林木:每证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