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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流[2000]216号 2000年12月21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胜利油田分(子)公司从胜利油田领取的货物,用于向外省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胜利油田应做销售处理,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货物发生的用于其他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要按规定做转出处理。
  外省油气田企业向我省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向企业劳务发生地主管 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在我省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在其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及有关涉税事宜,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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