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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标准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0]348号 2000年12月8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省委办公厅川委办(1996)58号文件有关规定,我省居民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标准,暂按套房住宅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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