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每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六、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一)在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搞活住房二、三级市场。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宣传,提供信息,提高办事效率,逐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和电算化管理。
(二)职工购买全部产权住房,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即可进入市场交易。交易行为包括转让、抵押、租赁等。
(三)住房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如实申报。房产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并根据需要对住房进行评估。税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职工出售购买的全部产权住房,其收入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五)鼓励职工改善住房条件,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后,在一年以内以市场价重新购买住房,或者以市场价购买住房后,在一年以内出售其已购公有住房的,视为差价换房。
七、建立新的住房物业管理体制
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以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发展多种形式的物业管理模式。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实行招投标,促进服务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八、发展和完善住房金融服务
(一)所有商业银行应积极向城镇居民个人开办住房贷款业务,并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促进居民住房消费。
(二)积极开办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及二者的组合贷款业务,完善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担保业务,增强对贷款风险的防范能力。
(三)对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要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
九、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房改纪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以保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政策,继续进行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用房改标准价、成本价、超面积标准出售或购买公有住房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