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财政的财力情况,按规定程序报批后逐步提高。要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
五、建立和完善新的住房供应体系
(一)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最低收入家庭,可按规定租住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可从闲置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建盖。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以维持住房日常管理及维修为限,不得盈利。
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高收入家庭购买或者租赁市场价商品房。
(二)中低、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由市统计局、市人事劳动局、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房改办等部门共同测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低收入家庭及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三)租赁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申请人持本人及家庭有关职业、收入、住房状况等证明文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租赁廉租住房。租赁由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的,单位审查批准后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廉租住房的批准部门或产权单位,应当对租赁人的职业、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定。家庭收入高于最低收入标准或已获得其他住房者,应当及时迁出或者提高租金标准。廉租房不得转租。
(四)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住宅小区为主要开发建设形式。建设项目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加强建设监理及强制性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政府承担小区外的大市政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免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房产、土地部门办理房屋、土地抵押登记费用实行按宗收费;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契税的征收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五)经济适用住房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管理以市物价部门为主管,建设部门参与,密切配合,由建设用地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建设费)、管理费(以上4项之和的2-3%以下)、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的利润等8项因素组成,按建设项目核定其最高限价。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每半年公布一次。要采取有效措施,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重复计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住房消费。
(六)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部分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盖住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扶持政策,以建设成本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产权归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