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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3)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①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按“分级负责,财政与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先从单位住房基金、预算外和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一拨付给单位。
  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上缴财政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可用于发放住房补贴。财政预算内的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原则上不低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投入总额。
  ②财政部分补助和无补助的事业单位,从单位住房基金、房屋折旧和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含单位预算外资金、经营服务性收入)。
  ③企业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换、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公益金、房屋折旧、税后利润等渠道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4)本方案规定的住房补贴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
  三、继续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
  继续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逐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租金标准到2000年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收入的10%。职工支付的房租超出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15%的部分,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
  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幅度,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改办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省计委审核,国家计委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
  在提高公有住房租金的同时,对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非在职优抚对象和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家庭、最低收入家庭、特困户等,新增加的租金给予减、免。
  四、继续推进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
  (二)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坚持“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公积金管理和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加大政策性贷款力度,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给予同等金额的补贴,计入职工个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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