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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加快住房建设速度,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主要内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不同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三)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我市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新老政策相互衔接,协调推进,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凡在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按云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对新参加工作职工、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1、职工住房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1)国家机关: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科级干部80平方米;
  副处级干部9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100平方米;
  副厅级干部120平方米,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2)事业单位:
  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任职4年以下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90平方米;
  任职4年及4年以上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国家机关人员按行政职务(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进行确定;事业单位职工可按行政职务或技术职务进行确定,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标准。
  2、住房补贴标准、补贴方式、资金来源、管理和支付,按下列原则,由市财政局拟定具体实施办法,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1)根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综合平均价格、上年职工年人均工资、原房改政策的工龄折扣额等因素,分别确定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额、年工龄住房补贴额和住房补贴系数。
  (2)住房补贴的发放,采取一次性补贴与按月补贴相结合,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根据财政和单位的实有住房补贴资金数量,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的工龄、职务、住房等情况,可采取分批或一次性解决。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一并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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