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加快住房建设速度,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主要内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不同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三)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我市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新老政策相互衔接,协调推进,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凡在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按云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对新参加工作职工、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1、职工住房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1)国家机关: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科级干部80平方米;
副处级干部9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100平方米;
副厅级干部120平方米,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2)事业单位:
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任职4年以下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90平方米;
任职4年及4年以上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国家机关人员按行政职务(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进行确定;事业单位职工可按行政职务或技术职务进行确定,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标准。
2、住房补贴标准、补贴方式、资金来源、管理和支付,按下列原则,由市财政局拟定具体实施办法,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1)根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综合平均价格、上年职工年人均工资、原房改政策的工龄折扣额等因素,分别确定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额、年工龄住房补贴额和住房补贴系数。
(2)住房补贴的发放,采取一次性补贴与按月补贴相结合,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根据财政和单位的实有住房补贴资金数量,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的工龄、职务、住房等情况,可采取分批或一次性解决。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一并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