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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白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批复

吉林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白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批复
(吉省价经字[2000]14号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白城市物价局、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请示》(白市价联字(2000)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标准。请你市按省物价局、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调整吉林省城市基准地价公告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2000)3号)要求执行,除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规定之外,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越权突破最低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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