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引导污染者、开发者成为防治污染的投资主体,多形式扩大环境投资渠道,努力为环境保护提供资金支持。
(六)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与发展决策,通过召开公众听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
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污染投诉举报制度和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执法公示制度,使广大群众充分享有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完善可持续科研开发和成果推广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开发和引进有益于资源保护与环境的高新技术和污染治理技术,鼓励企业实施ISO14000环境质量管理标准,研究、开发和采用环境无害化技术,以环境无害化方式使用新能源和再生能源,提供环境无害化的消费品和服务。
要充分发挥我市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集中的优势,组织地方环保产业发展学术研究,制订环保产业发展计划和优惠政策,引导和扶持地方环保产业的发展。
农林部门要组织推广“绿色”工程,提倡农业结构合理化,生产技术生态化、生产产品无害化,促进生态农业的发展。
水利部门要组织水土保持和水资源科学保护、利用的研究,推广引进节水新技术、新技术、新设备。
科技部门制定的科技发展计划、规划中,在优先安排既可使环境保护受益、又促进经济发展的可持续科研开发项目,重点研究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重大环境课题。
(八)完善环境保护目标管理与考核奖惩制度。为体现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精神,要切实落实对环境保护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把环保工作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将考核情况作为职务晋升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首长环保目标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全面完成区县长环保目标所确定的各项任务。
要切实实行“环保一票否决权”,对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和造成环境决策失误以及发生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参与先进评选和表彰。
(九)建立重大决策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对环境与发展中的重大决策事项,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舆论的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行为规范,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问题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发生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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