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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切实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通知的实施意见

  二、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各项制度
  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明确职责,从制度上进行规范,采取相应措施。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切实完善和落实以下各项制度。
  (一)落实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下方面的决策应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
  2、各区政府开展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等项目;
  3、城建、市政、农林、水利、多经等部门建设基础设施项目;
  4、计划、规划部门审批区域国土整治、资源开发、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质量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区域环境功能规划要求的,不得实施。
  (二)建立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制度。市政府成立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委员会,负责研究重大决策项目环境影响的程度和采取相应环保措施的可行性。制定与环境密切相关的规章、政策、规划等应经环境与发燕尾服科学咨询委员会预审。组织各方面专家开展环境与发展软科学研究工作,发挥科技咨询业在促进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三)完善部门联合会审制度。市政府原则上每年要安排常会议对重大环境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对与环境有关的综合决策进行审议,通报重大决策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协调环境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各区县政府也要定期召开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环境与发展专题会议,努力提高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组织程度。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如外向型投资项目的会审会办、招商引资会审会办等制度,切实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四)落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以继续重点抓好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三同时”环境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基础设施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建设、市政、农林、水利、多经等部门实施对环境有影响的基础设施项目,必须依法实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必须安排有关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投资。建设项目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必须确保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指标。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或投入使用。
  (五)落实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资金保障制度。各区县、各部门在合理、有效地使用防治基金的同时,要将环境与发展重大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城市建设、水利开发等方面优先保证环境建设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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