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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切实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通知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切实
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通知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00]2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合理利用资源、有效保护环境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进一步把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落实到实处,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通知》(苏发[1999]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实际,必须将以下经济社会发展活动纳入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范围:
  1、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2、制定与城市生态环境和农村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政策;
  3、制定环境、资源、能源、产业、城乡建设等重要产业、技术经济政策;
  4、实施重大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推广应用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
  (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立足全局和长远利益,致力于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切实把改善环境质量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来抓。
  2、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立足于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把生态环境建设与产业发展、资源开发、城乡居民生活、区域经济发展和区域功能规划结合起来,处理好长远与当前、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
  3、坚持区域平衡协调发展的原则。结合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制定有利于区域环境宏观控制的经济、技术政策,提高流域性、区域性水环境污染和大气污染的防治能力。
  4、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在组织经济建设和社会 发展活动前,科学分析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对可能出现环境问题的项目,必须依法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以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真正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
  5、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决策目标既要充分考虑后代生存和发展的环境需要,又要注意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要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本地区环境发展目标,努力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6、坚持民主科学的原则。遵循客观规律,对环境与发展问题进行科学论证,杜绝主观臆断、盲目决策;把决策纳入法制轨道,严格依法决策。决策前应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囊作用,并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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