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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的通知

  5、机构经费。清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解决。
  (二)清偿工作实施
  由于2000年后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再单设,在清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立后,原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联席会议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同时撤销,由清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承担清理整顿后续工作。清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立后应与原农村合作基金会办理资金、财务、档案等交接手续,封存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全部印章、账册、合同、法律文书等重要凭证。之后,开始启用清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印章及清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财务专用章。应及时清理债务,积极追收债权,结合清欠效果实施清偿。在清偿债务时,首先要保证个人股金全部兑付完毕;其次保证按期足额偿还专项借款;之后开展集体资金的兑付,集体资金可由当地政府负责在3-5年内分期兑付完毕。
  兑付方案的审批应坚持“属地原则”。由各级清偿机构提出兑付集体资金的方案和请示,经同级政府清偿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兑付(同级政府不设清偿领导小组的,集体资金的兑付由上一级领导小组审批)。在兑付过程中,调用财政风险准备金的各级政府,应坚持“分清责任、分级负担”的原则。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盘关闭后,对其经营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资产清算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分配,该由政府负担的部分,由政府安排的财政风险准备金核销。
  三、人员安置
  我省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从业人员,绝大多数忠于职守,勤恳工作,曾为当地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再单设后,根据云政发[2000]20号文件精神,各级党委、政府应妥善安置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原属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干部职工,原则上回原单位,原单位不得拒收;由各基金会吸收的聘用制、合同制人员,一律按原合同办理;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安排到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的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2年以上,政治表现好、业务能力强的大、中专及其以上毕业生,建议由农村信用合作社按员工招收录用的条件程序,优先招收录用到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对于其余的基金会工作人员,由当地政府区别情况,妥善安置,这项工作力争在2000年底以前完成。
  四、资产处置
  各地要结合当地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具体情况进行资产处置。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按章程合法开支及提取的部分,属于财政拨款支持的部分,应视为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合法有效资产;农村合作基金会自身用于建房及购置固定资产的,凡属资不抵债的,原则上应变现抵债,确需保留的,须报经同级或上级清偿领导小组批准。清偿债务后,清偿领导小组对资小于债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有效资产可依法采取拍卖、变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通过资产变现增加偿付资金;清偿债务后,还有资产积累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其资产属原农村合作基金会集体资产,但由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再存在,其资产由各级农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使用。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处置要与清偿债务、农经服务体系建设结合进行。清偿方案执行基本结束后,由清偿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清偿领导小组作出清偿工作报告,经清偿领导小组同意后,清偿机构宣布解散。同时,对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全部资料,包括批件、登记证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兑付个人债务的凭证和撤销清算过程中的有关资料等,由清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全部送交农业部门保管,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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