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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的通知

  二、组建清偿机构,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后续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千方百计做好个人股金的兑付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户的合法利益。要在2000年底以前完成个人股金的兑付工作。根据国办发[1999]3号文件精神,农村合作基金会在2000年后不再单设,各地要按照“谁批准,谁撤销”的原则,由各级农业部门作出撤销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决定,确保在今年年底以前关闭所有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关闭后,为善始善终地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各地要在2000年11月底前组建清偿机构,具体负责处理原农村合作基金会遗留的债权、债务等后续工作。
  (一)清偿机构、人员设置及性质、职能
  1、清偿机构名称。各级政府农村合作基金会清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2、人员组成。清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设在县、乡两级,村级是否成立清偿领导小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省上仍保留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联席会议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继续负责全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续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农业、财政和农经部门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成员由当地政府从财政、农业、农经、公、检、法、司等部门抽调与原农村合作基金会人员担任。清偿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农业部门,待清偿工作结束后,属于单位抽调人员的回原单位工作;属于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3、机构性质。清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是由政府组建的代表当地政府对原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等进行后续工作的一个临时办事机构。清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建成立之日,就具有法人资格。清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立后或到2000年底止,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法人资格自然取消,其有关证照由农业部门收回注销。
  4、清偿机构的职责、任务。在清理整顿期间,各级清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行使被撤销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管理职权,清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行使被撤销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职权,负责被撤销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算期间的全部工作。包括账务核对,债权清理、追收,债务登记、审核、确认,资产处置,制定清偿方案和实施清偿;负责清理整顿期间的所有法律事务;负责清理整顿期间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财务管理。
  清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除负责债权追收、债务清偿等善后处理工作外,不得筹集资金、不得投放借款、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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