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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个体双定户定额核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八条 在核定双定户应纳税销售额时,对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经营路段、信誉程度、产品销售区域等影响业户应纳税销售额的其它因素,通过设置相应的定额调整系数,对应纳税销售额进行调整。各系数指标的设定,由县(市、区)国税局确定。
  第九条 对每一定额项目,应确定相应的定额计算公式,计算出其应纳税销售额。
  应纳税销售额=定额依据×定额标准×定额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因定额项目的不同可以一个以上)
  第十条 采用典型调查方法,测算双定业户应纳税销售额和定额系数时,应采用以下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推算;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推算;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测算;
  (4)按照经营费用倒推营业额的方法推算;
  (5)按照其它合理的方法测算。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 双定户应税销售额的核定,应以正确、充分的采集信息为基础。信息采集包括定额基础信息采集和社会公共数据信息采集。定额基础信息是指直接影响双定户生产经营的要素信息,包括监控人员实地监控采集的生产经营信息、发票开具信息和从银行、供电、自来水等社会部门取得的该户的相关信息。社会公共数据信息是指能够反映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生产效率等指标,而影响双定业户定额标准的信息。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双定户的生产、经营发展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监控,按期采集影响定额变化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为保证信息采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主管税务机关应针对不同信息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渠道,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信息的采集。对双定户日常监控信息的采集,应按季或半年进行,对社会公共数据信息的采集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采集。
  第十四条 为保证信息采集工作的规范和统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信息采集制度,明确信息采集的内容、项目、时间及流程。具体内容由县(市、区)国税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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