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个体双定户定额核定管理试行办法
(鲁国税发[2001]165号 2001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体双定户(以下简称双定户)定额核定管理工作,加强税源监控,公平税负,提高个体税收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定额核定管理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定额核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定额核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及科学、效率的原则,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税。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定额核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及时、完整、准确地采集相关信息,正确核定个体双定户的应纳税销售额,保障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国税系统征管范围内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的定额管理。
第二章 业户类型及基础指标的设定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对辖区内个体定额业户,按生产加工、修理修配和商业三大行业进行归类。
根据生产销售商品的范围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项目的不同,对每一大类的定额户,划分为若干个具体的行业小类;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各具体行业小类的户,按照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的不同再进行详细分类,确定定额项目。行业类型的划分和定额项目由市国税局确定。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取影响不同行业类型双定户应纳税销售额高低的关键因素,作为定额核定的基本依据(简称定额依据)。
县(市、区)国税机关根据典型调查测算的不同行业类型双定户应纳税销售额和选取的定额依据,计算单位定额依据的应纳税销售额,作为双定户的定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