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国有企
业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一[2000]378号 2000年12月26日)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及本市实际情况,现对二000年度本市国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改组的国有独资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汇算清缴时间
企业应在2001年2月底前(上市公司在4月底前),向主管财税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上海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专用)”、“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附表一)”、“减免所得税项目表(附表二)”、“工资储备基金申报审定表(附表三)”、“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附表四)”、“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附表五)”、“亏损弥补审定申报表(附表六)”、“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计算表”(附表七)(表式附后)。
各主管财税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上市公司在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汇算清缴的若干政策
(一)关于投资收益处理问题
1.从上市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的已纳税证明可用上市公司实施分配的公告代替。
2.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能及时提供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以及减免税有关证明的,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如企业能在第二年6月底前提供有关证明的,其多缴的税款,在第二年度予以抵扣。
3.企业从一级或二级市场购入的附息国债,在二级市场出售时,卖出价大于买入价的,其差价作为投资收益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卖出价小于买入价的,其取得的当期国债利息收入并入其国债买入与卖出差价合并计算投资损益。
4.对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投资收益,按规定需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规定的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具体税款抵扣仍按定率抵扣和分国不分项抵扣办法执行。对汇总纳税单位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得参加汇总纳税,应按规定单独申报纳税。
(二)关于工资问题
1.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沪财企一[2000]310号)计算,并经主管财税机关核定的人均工资作为计税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列入成本、费用的数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上市公司的工资结合、市劳动局财政局沪财企一[1993]7号《关于上海市股份试点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工资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