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按属地化原则实行市级社会统筹,分级管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和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及支付工作。
  市财政、审计、物价、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作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收入。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缴纳。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企业不另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0.6%的比例从养老保险基金中移出,作为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管理的企业或者暂时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按其上年月工资总额的0.6%,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按照上年度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工资总额作为月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工资总额低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企业工资总额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第八条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