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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变更的福利企业继续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的批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变更的福利企业继续
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的批复
(苏州国税发[2000]379号)


张家港市、吴县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2000]159号通知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上报的12户福利企业变更后继续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变更的福利企业继续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名单》附后。特此批复。

  
                                    二000年十二月廿一日

  附件:

变更的福利企业继续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名单


1  张家港市灯具总厂
2  张家港市腾飞鞋业有限公司
3  张家港市星宇针织印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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