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变更的福利企业继续
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的批复
(苏州国税发[2000]379号)
张家港市、吴县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2000]159号通知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上报的12户福利企业变更后继续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变更的福利企业继续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名单》附后。特此批复。
二000年十二月廿一日
附件:
变更的福利企业继续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名单
1 张家港市灯具总厂
2 张家港市腾飞鞋业有限公司
3 张家港市星宇针织印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