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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注册资金;
  (四)有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格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临时资格。
  一、二、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格管理,按照《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凡申请成立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报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证书》。开展业务1年后,业绩好的可按规定条件申请晋升上一等级的执业资格。
  凡申请晋升上一级房地产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的,按规定条件报请市房产管理局初审后,统一报送省建设厅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按其注册资金、取得执业资格人员的数量、从业年限、经营业绩以及社会信誉等条件评定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临时资格。
  (一)一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取得市房产管理局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12名,同时具有高级工程师3名、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各1名;从事其经营业务连续5年以上,有相应的经营业绩,未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二)二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取得市房产管理局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9名,同时具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各1名;从事其经营业务连续3年以上,有相应的经营业绩,未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三)三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取得市房产管理局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7名,同时具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各1名;从事其经营业务1年以上,有相应的经营业绩,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四)新成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取得市房产管理局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5名,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申请晋升上一级执业资格等级的,须按本规定第十四条(一)、(二)、(三)项规定的相应条件,报请市房产管理局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资格证书》。
  凡申请新成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按本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四)项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房地产经纪机构临时执业资格证书》。开展业务1年后,业绩好的可按规定条件申请晋升上一等级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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