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市房产管理局按国家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凡未经注册的,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经省建设厅统一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其注册登记按省建设厅规定办理。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凡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七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咨询业务人员的考试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制定,报省建设厅备案。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咨询业务人员的资格考试,由市房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咨询业务人员经考试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并须按本规定 第四条一款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在本市相应的机构从业。
第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执业资格实行年审制度。房地产估价师、估价员和房地产咨询业务人员的执业资格,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年审;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资格,由所在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年审。
第十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各种证书。遗失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各种证书的,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等有偿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均应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组建负责人、组织机构及章程;
(二)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和设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