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沈房发[2000]第15号)
各区、县(市)房产管理局、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沈阳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已经过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沈阳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的有偿服务行为。城市房地产拍卖、抵押款担保等中介服务活动除外。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本区内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章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须参加相应业务的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并经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
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须进入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不得跨机构从业。
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