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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
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所[2000]100号 2000年12月19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总局文件第十六条规定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由分行(分公司)以下(不含分行、分公司)成员企业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须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所在市地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成员企业跨市地的,报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执行。未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实行统一调剂使用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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