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设计审查部门的审查,接受咨询,无条件答疑。
第七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及批复文件要求委托施工图设计,不得任意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标准,不得以改换设计单位、压低设计费等方式强迫设计单位违规设计。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配合审查部门的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审查场所和条件。
第八章 审查部门及中介审查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接受审查部门委托审查施工图设计的社会中介审查机构要认真负责,提交的审查报告应有审查人员签字、负责人签章、中介审查机构盖章。
第二十八条 初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责任,初审不合要求,不向审查部门呈报。
第二十九条 审查部门要做好社会中介审查机构的管理,及时核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政策性)审查核准书》,执行本办法的处罚规定。对确属合理的设计变更及时审查、批复。
第九章 处罚
第三十条 对无故不报审施工图的建设单位,不予下达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同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对任意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标准的建设单位,要责令其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坚持设计的科学、客观性,迁就建设单位不合理要求,不按设计审批部门批复意见进行设计的设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5万元罚款外,并予以通报,累计通报两次的,两年内不准其承担本省相关行业工程设计。
第三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的中介机构,除取消其审查资格外,处2—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