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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暂行办法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要落实国家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政策,符合国家消防、抗震、劳动安全卫生、人防等强制性标准、规范。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批复文件要求,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工程预算等实行限额设计。
  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应当满足各行业对施工图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应当文件完整,文字说明、图纸准确清晰,装帧牢固、规整,印鉴完备。

第三章 审查权限、程序及办法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权限与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一致,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部门负责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实行初审和审查,由省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的,市计划部门或省行业管理部门为初审部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为审查部门;由市计划部门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的,项目主管单位为初审部门,市计划部门为审查部门。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将设计单位编制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按隶属关系报送初审部门;
  (二)初审部门初审后报送审查部门;
  (三)审查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或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审查;
  (四)根据审查结果和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由审查部门核发《施工图设计(政策性)审查核准书》,加盖审查部门审查专用章。
  第十五条 审查部门在收到完整施工图设计和初审意见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合格的核发审查核准书,不合格的将审查意见及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审查。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进行设计审查时,应根据第十六条确定的审查内容认真审查,并在接到委托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报告,报审查部门最终核准。

第四章 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政策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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