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暂行办法
(2000年12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融资建设项目的管理,从根本上控制建设规模、工程造价、投资总量和分配,提高设计质量和水平,维护国家财产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政府投资(包括全部和部分投资)、融资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施工图设计审查是政策性审查,审查的依据是: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各行业管理部门的法规和政策规定 ;
(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修改补充的初步设计,增加技术设计后经批准的技术设计;
(四)新技术、新材料鉴定文件。
第四条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国家委托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省参与投资和列入省投资计划的银行贷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批及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第二章 施工图设计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施工图设计是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基础上对建设项目所有土建、安装及部分非标准设备绘制正确、完整和尽可能详尽的图纸,是设备材料采购及运输、非标准设备制作及采购、建设工程量计算和材料用量估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土建及安装工程的安排、施工图组织设计编制的基础和依据。
第六条 施工图设计要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规,符合国家现行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做到切合实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民用建筑还应考虑立面造型的美观。
第七条 施工图设计应当积极开发、采用、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设计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试验、试用和省及以上有鉴定权部门的鉴定或经生产实践证明是成熟可靠、安全经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