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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省直属五家医院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省直属五家医院集中招标
采购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皖价商[2000]446号 2000年12月29日)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请核准省直医院集中药品采购中标品种零售价的报告》(卫计秘[2000]328号)悉。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药品招标采购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商[2000]405号)及有关药品价格政策,经研究审核,现就省属五家医院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中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范围仅限于省属五家医院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执行时间从2001年1月5日起。
  二、认真执行中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省属五家集中招标采购医院必须认真执行中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要将招标采购的药品品种及最高零售价格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张贴在取药处和划价处的醒目位置,以便社会和患者监督。
  三、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价格临时零售价的审核程序。各医疗机构或受医疗机构委托从事药品招标的代理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前,应严格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药品招标采购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商[2000]405号)文件规定执行。招标采购结束后,必须将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核价申请、原执行价格政策依据及有关资料(包括药品通用名和商品名、规格、剂型、生产厂家、GMP和原研制证明、中标数量等),于确定中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一并报同级物价部门。由同级物价部门按照招标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政策,审核确定招标单位中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确定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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