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群众有权向市监察、审计、财政和房改部门反映和举报住房补贴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对于提供重要线索等,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群众,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经费由财政部门部分补助或无补助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所需资金由单位负担,从本单位公房出售收入等住房基金、事业收入、财政返还的单位公房上市交易收益,以及其它自有资金中列支;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经市财政局核定后,可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住房补贴标准,可根据单位实际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确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有关方案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必须向职工公布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补贴模拟运算举例
一、全额补贴
(例一)某科级干部,无房,1976年12月参加工作,计算其住房补贴额:
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1995年-1976年+1=20年(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住房补贴总额=(600+3.93×20年)×80平方米=54,288.00元
每月住房补贴额=54,288.00元÷300个月=180.96元
实施住房补贴以前实际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180.96元×288个月=52,116.48元
因此,该职工的每月住房补贴为180.96元,25年补贴总额54,288.00元(其中实施住房补贴以前实际工作年限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为52,116.48元,余额采取按月随工资发放)。
(例二)某单位科员,无房,1998年2月参加工作,计算其住房补贴额:
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0
住房补贴总额=600元×70平方米=42,000元
每月住房补贴额=42,000元÷300个月=140元
实施住房补贴以前实际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140元×34个月=4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