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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办法(暂行)》的批复

  单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或隐瞒售房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情况,不按规定交市财政局代管的,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每年均须由市财政局审核认定。
  第三条 住房补贴对象。
  市级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
  1、2001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2、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四条 对于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已接受过国家和单位发放的用于补助职工自建或购买住房资金的职工,本人生前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去世职工,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分房的职工,均不再计发住房补贴。职工将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住房面积的变化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额。

第二章 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

  第五条 住房补贴标准。
  1、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行政机关按行政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科级干部80平方米;
  副处级干部9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100平方米;
  副厅级干部120平方米,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2)事业单位职工可按技术职务等进行补贴,但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标准。技术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任职4年以下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90平方米;
  任职4年及4年以上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2、住房补贴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构成,基本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工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工龄年每平方米3.93元。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总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每工龄年每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受补贴人员应补贴面积。
  应补贴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与受补贴人员职级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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