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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办法(暂行)》的批复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昆明市机关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办法(暂行)》的批复
(云政发[2000]171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实施〈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的请示》(昆政请[2000]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可从本批复下达之日起实施住房补贴。昆明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衔接和协调,确保省市住房补贴政策的统一。
  二、加强宣传解释和协调工作。鉴于住房补贴是一项新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使所有职工都能知晓和正确理解住房补贴政策,所有住房补贴实施单位都能按规定做好住房补贴管理工作,确保住房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在实施住房补贴政策过程中,要重视单位和职工反映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改进工作,不断完善住房补贴制度,规范管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

                                                         2000年12月18日

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



  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云政发[1999]154号),为加强市级住房补贴管理,保证货币化住房分配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付的市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昆明市委、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下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适用本办法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市房改办审核,经市房改办核准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合格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予以安排住房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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