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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制定住宅小区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运行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1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制定住宅小区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运行费标准的通知
(青价房[2000]363号 2000年12月30日)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区物价局、城市管理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
  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将住宅小区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运行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电梯运行费: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40元(底层不收电梯运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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