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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省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五)妥善处理企业改制中的银行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应积极支持并参与省社直属企业改制工作。企业改制应及时与银行沟通,落实银行债权。改制中涉及银行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由改制企业和债权银行具体研究。
  (六)规范处置国有土地。省社直属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参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0]12号文件,执行国有企业有关土地优惠政策。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委托经省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后,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企业要根据改革的具体情况设计选择适宜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按其资产权属关系,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有关土地手续和变更土地登记。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和改变用途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土地手续和变更土地登记。
  四、加快劳动人事制度改革
  (一)改革企业干部任用制度。适应企业改制的需要,取消企业及企业干部的行政级别,现有干部的身份、级别、待遇记入本人档案。企业改制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办法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当选、受聘人员不再套用行政级别。省社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按企业股权的份额,选派股东代表,推选适当的人选依法定程序进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由企业自主聘免。企业党群组织干部的任免,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工会法》和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废除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聘用或解聘专业技术人员。
  (二)理顺职工劳动关系。企业改制后,解除企业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同时企业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标准参照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规定,按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参加了失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申请自谋职业的,可参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7]21号文件的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继续缴纳社保基金的职工,其养老金缴纳年限,劳动关系转变前后合并累计计算。原企业职工档案,可由原企业主管部门管理,或由主管部门委托企业代管,或由属地社区管理。今后企业用工一律实行聘用制,企业根据实际需要,优先聘用原企业和省社直属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并按《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重新聘用原企业人员的经济补偿金不变现兑付;离开企业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变现兑付。兑现补偿资金有困难的,也可用等量资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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