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请退还重缴、多缴车购税税款的,纳税人应填写《车购税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申请退还重缴或多缴车购税税款申请书,说明重缴或多缴的原因;
(二)车主身份证(车主是单位的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三)两次缴纳车购税的完税证明、缴税单据,或已缴税取得的完税证明、缴税单据;
(四)购车原始发票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七、因退车申请退还已缴车购税税款的,纳税人应填写的《车购税退税申请表》并提供如下申请资料;
(一)退车退税申请书,说明退车原因;
(二)原卖车单位的回收车辆凭证:国产车辆为原车单位的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口车辆为出口岸的海关证明;
(三)车主身份证(车主是单位的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四)已缴税取得的完税证明、缴税单据;
(五)因质量原因退车的还应提供收回汽车厂方的证明;
(六)车购税征收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八、车辆变动的,纳税人必须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动手续后,填写的《车购税退税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缴税取得的完税证明、缴税单据;
(二)变更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三)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变动的材料及其复印;
(四)车辆税征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九、原征收单位应对纳税人提供的退税申请资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相同,确属同一部车辆,情况属实的,且申请资料完整的,保留有关申请资料作原件,并将下列资料报送省车购税征收主管部门审批:
(一)《车购税退税申请表》原件并加盖印章,一式两份;
(二)原已开具的完税证明和缴税单据的复印件(均为客户联);
(三)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的复印件。
十、省车购税征收主管部门应对征收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并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相应发给所需的相应退税凭据。
十一、原征收单位在收到省车购税征收管理主管部门批准退税后,按重征或已征税款开具全额的退税凭据,退还重征、多征部分或已征税款,同时收回重征或原开出的《完税证明》和缴税单据,加盖注销戳记章,并分别在各自右上角注明“重缴”“退车”“多缴”“车辆变更”等标明注销原因字样,并按规定办理缴销手续。重征的还应同时注明重新开具的缴税单据号码和《完税证明》号码,连同有关退税的申请、审批和征税资料作为退税附件,注销相应的车购税档案。
十二、本办法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