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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国税流[2001]36号 2001年1月1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交通局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室:
  为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保证车购税款的顺利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我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变更管理规定》。现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并结合目前代征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 
  在代征期间,本通知所称的征收机构一律为各代征单位,省级征收主管部门指的是省交通厅车购税代征管理办公室;“缴税单据”为“代征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相应的退税单据”指的是《代征车辆购置税退税凭据》。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入时报告我局。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变更管理规定

  一、车购税变更,是指纳税人完税后,因故发生重缴、多缴车购税税款,或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因质量原因退回所购车辆(以下简称“退车”),以及完税车辆改装、改型、变更部件(以下简称“车辆变动”)等原因而需相应变更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行为。
  二、纳税人因故需办理完税证明变更的,一律向原申报缴纳税款的征收单位申请办理。
  三、纳税人重缴车购税,退车的可申请退还重缴或已缴的车购税税款,并办理完税证明确认、核销手续。
  纳税人多缴车购税或因车辆变动而相应变更完税证明的,实行重新核发完税证明管理。
  四、重新核发完税证明管理是指对纳税人已缴车购税税款,经征收单位审核无误后退还原已缴税款,并收回原完税证明和相应缴税单据,同时由纳税人重新申报缴纳,并核发新的完税证明和缴税单据,相应建立新的征收档案。
  五、车辆变动仅指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批准,纳税人发生单独变动已税车辆的发动机或车架(底盘)的;对已税车辆同时进行发动机的车架(底盘)变更的,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车辆变动范围,应视新车重新办理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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