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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1月1日)

  第一条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医疗保险IC卡)是昆明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卡。为加强对医疗保险IC卡使用的管理,根据《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保险IC卡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参保人就医、购药、结算医疗费时使用。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
  第三条 医疗保险IC卡的内容包括参保人的单位、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和医疗保险费用状况,以及为个人所设的密码等。
  第四条 医疗保险IC卡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比例,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中。
  第五条 参保人申领医疗保险IC卡时,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参保人基本情况表,由参保单位将参保人基本情况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同交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发放给参保人,并由参保人个人保管使用。
  第六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所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可凭医疗保险IC卡和基本医疗保险病历本直接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如医疗保险IC卡金额用完,由参保人用现金支付。
  第七条 参保人就医、购药、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核验医疗保险IC卡和基本医疗保险病历本,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医疗保险IC卡应拒绝其使用。
  第八条 参保人可持医疗保险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医疗账户资金情况。
  第九条 医疗保险IC卡记录实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对账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所存一切有关医疗保险IC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持卡人如工作调动,或姓名、身份证号变更等,由用人单位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以免影响持卡人用卡及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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