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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事务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事务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皖价函[2001]1号 2001年1月3日)


马鞍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土地事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马价费[2000]219号)悉。经商省国土资源厅,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土地的征用、出让、划拨等属政府职能,任何单位无法替代。因此,凡依法取得土地事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只能从事土地价格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价格评估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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