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
《南京市劳动模范享受优惠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0]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市委农工部、市计委、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七部门拟定的《南京市劳动模范享受优惠待遇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2月22日
南京市劳动模范享受优惠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带头作用,根据《
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获得南京市劳动模范称号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章、证书,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对当选的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省(部)劳动模范、省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市劳动模范、市先进工作者,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由所在单位参照国家、政府当届的奖励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条 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按照全国劳动模范80-120元、省劳动模范60-100元、市劳动模范40-80元的月领取标准为其缴纳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后可按单位投保标准在承保单位领取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金。
农业劳动模范在乡镇企业工作的,由乡镇企业为其办理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农业劳动模范无固定收入的,按省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60元、市农业劳动模范40元的月领取标准办理养老保险,经费由所在乡(镇)财政支付,被保险人年满65岁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可在承保单位领取劳动模范养老保险金。
未办理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的单位应进行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制度,劳动模范在离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后由原工作单位参照本条规定的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领取标准发放荣誉津贴。农业劳动模范在乡镇企业工作的,由所在企业发放荣誉津贴。农业劳动模范年满65岁且无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发放荣誉津贴所需经费由所在乡(镇)财政支付,如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区(县)财政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