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与被委派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进行会计核算的工作,并有权监督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务收支数据以及有关资料。
4、参加委派机构和被委派单位涉及财会工作的会议和培训学习。
5、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有权向委派机构反映。
6、审查和签署被委派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会计决算报表。
第十一条 委派会计人员在充分支持被委派单位依法理财、自主管理的前提下,发挥监督作用,保证按照有关规定正确履行职责。同时支持、配合被委派单位开展业务工作,把监督贯穿于服务之中,共同改善和加强财务会计管理。
第四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同级财政部门是对会计人员实行委派的执行机构,在工作中要建立健全对委派会计人员的选拔任(聘)用、重大事项报告、轮岗、继续教育、业务考核、奖惩等制度,为下一步工作积累经验。
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人员可以从财政系统选派,也可以从被委派单位的会计人员中选派,或者向社会招聘。委派会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资格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会计事业,积极进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2、掌握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熟悉会计业务,具有会计从业资格,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
3、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身体健康,正确履行职责,能很好地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财政会计法规。
第十四条 对委派会计人员定期实行岗位轮换,轮换期限原则上为3—5年。轮换工作由委派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委派会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如发现单位有重大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委派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委派机构要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不定期地组织其参加财政会计理论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第十七条 委派机构要严格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日常的和年度的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给予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