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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会计委派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试行会计委派制度要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和加强预算管理等结合起来,把试点工作与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财政体制改革衔接起来,使之相互促进,形成整体效应。

第二章 会计委派的范围、形式和组织领导

  第六条 会计委派的范围主要是:市级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 会计委派的主要形式有:由财政部门委派会计、财务总监或财务集中核算(核算中心)和乡镇零户统管等。
  第八条 会计委派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昆明市财政局组织具体实施和业务指导,昆明市监察局负责搞好组织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好各自的职能作用,给予积极的支持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第三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委派会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会计法》、《预算法》和财政法律法规,代表财政部门行使监管职能,依法对被委派单位进行会计监督,确保会计资料、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2、结合被委派单位的实际情况,监督、指导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事前有计划(预算)、事中有控制、事后有检查。
  3、严格遵守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收支管理规定,参与被委派单位编制预、决算及财务报告,并监督预算执行。
  4、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监督被委派单位做好预算外资金和票据管理工作。
  5、监督被委派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6、组织被委派单位会计人员学习掌握财政政策和会计业务知识,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7、办理委派机构或监察审计部门委托的其他会计事项。
  第十条 委派会计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1、对被委派单位的会计事务、会计核算和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管理。
  2、在委派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相对独立行使会计职权,并获得相应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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