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昆明市会计委派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昆明市会计委派制度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昆明市会计委派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会计核算,强化会计监督,维护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保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理财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委派制的主要做法是,从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入手,由政府部门或产权单位作为所有者,向国有单位或企业委派会计人员,受委派人员代表委派机构监督被委派单位的会计行为和经济活动,并在业务上受被委派单位领导,通过会计核算参与其内部管理。
第三条 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要求,坚持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逐步规范和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有组织、有秩序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会计委派制度,是对现行会计监督机制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迫切需要。通过把会计人员或会计机构从原单位相对独立出来,对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强化财政监督管理职能,促使单位管好用活财政资金。有利于全面发挥会计人员的职能作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帮助被委派部门和单位依法理财,规范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强化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堵塞财务管理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